车祸发生快一个月了,成都市民伍先泉和刘荣霞还躺医院,等待后续的医疗费。
2月28日,伍先泉和刘荣霞一行8人乘坐黄龙溪旅游观光车前往大佛寺烧香,途中发生车祸,5人受伤,肇事司机先后为受伤人员垫付医药费16万元,再无力支付。
黄龙溪政府安办主任郭锐表示,目前交通事故依然正在调查中,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肇事司机涉嫌个人非法营运。
一家8人出行2人骨折
2月28日,伍先泉和刘荣霞一行8人前往大佛寺烧香,在廊桥桥头看到了一排蓝色的旅游观光车,旁边还立着售票台和“欢迎乘坐旅游观光车”的牌子。
“我们就是双流人,经常去大佛寺,旅游观光车经常坐,知道它经营很多年,是正规的。”刘荣霞说,当时售票点有一人售票、一人调度,他们一行8人购买了车票,被分配到03号旅游观光车,前往大佛寺。
在行至陡坡时,坐在第二排中间位置的刘荣霞看到,司机挂了二档,可是车辆无力,正要刹车,车辆止不住下滑,车辆侧翻,她头部着地。“当时我晕乎乎的,感觉脖子动不了。”
刘荣霞儿子伍星宇介绍,当时车上包括司机一共11人,其中有5人受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目前已经有3人出院,仅自己父母伍先泉和刘荣霞还躺在病床上。
“事故中,肇事司机也受了伤,他的儿子为我父母垫付了医药费13.5万元。”伍星宇说,由于母亲颈椎骨折处还有一个血点,可能还面临二次手术,但是垫付钱,医院账户仅剩下1万元左右。虽然肇事司机儿子立字据承担所有医疗费用,但再找司机要钱,对方表示已经没有钱了。
3月25日,医院看到,刘荣霞和伍先泉躺在病床上,医院医生介绍,刘荣霞颈椎骨折,伍先泉胸腰椎骨折。
“除了肇事司机,我们认为批准这支车队的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政府也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伍星宇说,黄龙溪镇政府目前初步的说法是司机个人非法营运,责任全部由司机承担,他无法接受,因为从母亲口中了解到,整个乘车流程非常正规的。从他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这车票显示为“双流县黄龙溪镇旅游观光车队”是经过景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车队。
成都商报记者从另外两名车祸当事人何先生和严女士处了解到,当时乘车时,廊桥立有“欢迎乘坐旅游观光车”的牌子,几辆蓝色观光车整齐排列等客,有人售票收钱和安排车辆,这些人员与司机不是同一人,显然是一支队伍在运营,票价为单程票5元/人,共计35元(一名儿童免票)。
司机回应
应顾客要求更改了路线经过批准成立车队
成都商报记者在黄龙溪镇大河村见到了肇事司机代富堂,在车祸中受伤他的右手还贴着胶布。
“真的不是不给钱,而是给了16万元,已经是我们家的全部积蓄。”代富堂说,他委托了儿子处理事故后续事宜。2月28日,在多人围着情况下,儿子签了一张字据,表示愿意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却并非儿子本意。目前,家里一共为五个人垫付了医药费16万,再无力支付。
代富堂回忆,事故当天,客人不是自己招揽的,票不是自己卖出去的,坐车是负责调度的人王光明安排的,在途中游客要求更改线路。“按照我们车队要求,观光车只能到前门,但是顾客要求到后山去,为了不得罪客人改了线路,后山有个陡坡。”代富堂说,上坡车刹不住后他也晕倒了。3月26日,他已经拿到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他在此事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车是我自己的,但是车队经过政府批准成立的,为什么出事了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我一个人呢?”代富堂说,他提供的一份年《双流县黄龙溪省级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观光车队的批复》显示,黄龙溪景区管委会同意大河村村民委员会成立“大河村观光车服务公司”,要求观光车控制在6辆之内,尽快办理相关证照及营运车辆保险,做到依法经营。
代富堂说,当时村上并没有成立公司,只是成立了“双流县黄龙溪镇旅游观光车队”,村民每人出资购买6辆车观光车,车辆统一编号出厂,他的观光车编号为03号,最初由三个人认股,后来经过股权转让目前只属他一人所有。
“车队统一管理,售票收钱安排车都是统一的,再由当天参与营运的司机一起分钱。”代富堂说,成立的第一年车队曾经向景区管理委员会缴纳过管理费,此后再没有缴纳。
自称最初担任车队队长的王光明介绍,车队是景区管理委员会为了打造景区品牌和给村民一个饭碗成立的。“成立当天我在会场宣布,车辆责任事故全部自担。”王光明说,年廊桥修建车队解散,营运收益归个人。但是他又承认,为了避免相互杀价,之后车队依然统一售票安排车辆。
“出事那辆车,当天根本没有卖票,是代富堂自己拉的客人,还擅自更改路线,自己违规操作。”王光明承认,出事后为了担心牵连其他司机,当天下午已经把售票台和牌子全部扔了,观光车司机各自把车开回了家。
初步调查
司机个人涉嫌非法营运
黄龙溪古镇景区管理局综合科工作人员表示,成都商报记者所出示的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文件是年的,而景区管理局是后来成立。在年,景区管理委员会隶属黄龙溪政府,是政府的下设单位。而车辆的出事地点,不在景区的管理范围之内,但是在黄龙溪镇政府管理范围之内。“目前此事由黄龙溪镇政府牵头处理。”
黄龙溪政府安办主任郭锐介绍,按照当时批复文件,车队成立需要具备几个条件的,譬如必须办理相关证照及营运车辆保险。“因为他们没有按照文件条件来,因此这支车队就没有成立。”郭锐说。
对于为何这支车队一直营运?郭锐表示,政府一直在打击非法营运,但是非法营运调查取证比较困难。据目前调查,出事那天不存在整支车队营运的情况,“完全是肇事司机个人临时起意,因为那天大佛寺有活动,游客比较多。”郭锐说,虽然事故正在调查中,但初步调查结论是,肇事司机个人涉嫌非法营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说法
认定为非法营运不影响实际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
伍星宇聘请的代理律师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双凤说,旅游观光车是景区批准的特种车辆,景区特种车辆致使游客受伤,景区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此外,当地政府因监管上的缺失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认定为司机个人非法营运完全由司机一个人承担是说不通的,管理方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当地政府应当一起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多少,以及责任怎么划分是后续的事情。”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认为,政府认定为司机个人非法营运,不影响民事责任的划定,除了肇事司机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之外,车队的实际管理人也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一个营运车辆除了司机之外,还需要实际管理方为此承担责任,如果各方都在推脱,可以把可能管理方都列为共同的被告,由法院来查明。”邢连超说,景区交通比较特别,一般认为,景区属于特定场所,其内部交通车辆可以不办理营运执照,从此案来看,车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显然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它的管理方可能是大河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批准成立的景区管理委员会,也就是现在的黄龙溪政府。
“如果被批准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从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批复单位的内部机构。”邢连超说,因此,政府调查结论为司机个人非法营运不影响管理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另外一个方面,从行政角度来看,当地政府明知这支车队存在且一直放任其混乱无序的管理,上级政府对此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钟美兰
摄影刘海韵
事故照片由受访人提供
编辑余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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